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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支持PE发债了

投中网   |   王满华
2025-05-07 15:23:35

要解决创投机构的募资难题了。

5月7日,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在会上表示,人民银行将加大宏观调控强度,推出一揽子货币政策措施,主要有三大类共十项措施。

其中,对于VC/PE最值得关注的是,央行提出要“创设科技创新债券风险分担工具”。这一工具旨在通过提供低成本再贷款资金来购买科技创新债券,并与地方政府和市场化增信机构合作,采取共同担保等多样化增信措施,以分担债券的部分违约损失风险。

“科技创新债券风险分担工具是与债券市场‘科技板’协同推进的。对于募资难的VC/PE机构而言,通过公开发行债券,可以拓宽退出前的资金补给通道,而风险分担工具的推出,实质是给机构‘发债募资’加了‘政策保险’。” 西部某产投平台负责人表示。

大家都知道,当下一级市场的主要痛点之一就是募资。CVSource投中数据显示,中国VC/PE市场新成立基金数量共计972支,较上期减少335支,环比降幅25.6%。和去年同期相比减少423支,同比降幅30.3%,VC/PE的募资动能持续趋弱。

为了解决创投机构的募资难题,推动更多资金流向科技创新领域。过去几年,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各地方政府都相继出台了多项政策。其中,“鼓励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发行公司债券和债务融资工具”正是上层给出的解法之一。

最新的动作发生在2025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表示,为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持力度,将创新推出债券市场的“科技板”,支持投资经验丰富的头部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等发行长期限科技创新债券,带动更多资金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

在政策的持续推动之下,不少创投机构都纷纷加入了“发债募资”的行列。远的不说,刚刚过去的4月,就有三家机构先后宣布了相关动态:

4月15日,上海国投公司就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了科技创新公司债,金额50亿元,期限15年,利率2.1%,债券募集资金将全部投向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上海三大先导产业领域。

同一天,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也宣布计划发行不超过25亿元的公司债券,资金将用于基金出资、子公司增资、偿还债务、补充营运资金等。

4月11日,南京市创新投资集团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了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一期),期限5年,发行规模5亿元,票面利率为2.10%,资金主要用于科创类基金出资,投资领域覆盖智能制造、人工智能、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医药、低空经济等新兴领域。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目前来看,参与“发债募资”的主体中,国资占了相当大的比例。

对此,某地方产投基金总经理分析称: “债券市场本质上是个固定资产+应收账款的流通市场。国有资本通常手握大量重资产,经营较为稳定,叠加信用加持,发行“科创债”具有天然优势。”

不过他提到,此次风险分担工具的推出,将有助于提升更多主体的参与意愿,同时吸引长期资金和耐心资本入市。

在发布会结束后不久,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也发布了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有关事宜公告,以下为公告原文: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多层次债券市场发展,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加强对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完善长期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支持政策,现就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丰富科技创新债券产品体系,加快构建多层次债券市场

(一)金融机构、科技型企业、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机构)等三类机构可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科技创新领域投融资。

(二)商业银行、证券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可发行科技创新债券,聚焦主责主业,发挥投融资服务专业优势,依法运用募集资金通过贷款,股权、债券、基金投资,资本中介服务等多种途径,专项支持科技创新领域业务。

(三)科技型企业可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产品设计、研发投入、项目建设、运营、并购等。

(四)具有丰富投资经验、出色管理业绩、优秀管理团队的股权投资机构,可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扩募等。

(五)发行人可灵活选择发行方式和融资期限,创新设置债券条款,包括含权结构、发行缴款、还本付息等安排,更好匹配资金使用特点及融资需求。

二、完善科技创新债券配套支持机制,为科技创新债券融资提供便利

(六)优化科技创新债券发行管理流程,提升融资效率,支持发行人根据资金使用特点,灵活分期发行。简化科技创新债券信息披露规则,发行人可与投资人约定豁免相关披露信息。金融机构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可采用余额管理方式。

(七)创新科技创新债券信用评级体系,信用评级机构可根据股权投资机构、科技型企业及科技创新业务的特点,打破传统以资产、规模为重心的评级思路,合理设计专门的评级方法和评级符号,提高评级的前瞻性和区分度。

(八)建立科技创新债券专项承销评价体系和做市机制,组织做市商为科技创新债券提供专门做市报价服务,建立承销、做市联动机制。提高科技创新债券承销、做市在承销商、做市商评价体系中的权重。

(九)各类金融机构、资管机构和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保险资金、养老金等可投资科技创新债券。鼓励创设科技创新债券指数以及与相关指数挂钩的产品。

(十)完善科技创新债券风险分散分担机制,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和专业信用增进机构、担保机构等可根据自身风险定价能力和管理水平,通过开展信用保护工具、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信用违约互换合约、担保等业务,支持科技创新债券发行和投资交易。

(十一)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托自身财力,设立风险补偿基金或者出台其他优惠政策措施,为科技创新债券提供贴息、政府性融资担保等支持措施。

(十二)加强科技创新债券的事中事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科技创新领域发展。将科技创新债券纳入金融机构科技金融服务质效评估。

(十三)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自律组织要加快完善科技创新债券配套规则,相关市场基础设施机构可为科技创新债券提供专门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适当减免相关服务费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2025年5月6日


网站编辑: 郭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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