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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四部发文: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可对外承包

投中教育   |   代侠
2019-12-30 21:53:43

四部发文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食堂不可对外承包。

投中教育12月30日讯,日前,教育部联合卫健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四部发布《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不可对外承包。

《意见》指出,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不再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食堂,不再签订新的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合同

《意见》还要求,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原则上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已经设置的,要逐步退出。寄宿制中小学确需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的,应依法取得许可,原则上只售卖纯净水、矿泉水、预包装面包、牛奶等食品。

关于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外包问题,早在今年4月,教育部联合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印发实施的《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已有明确规定。

《规定》提出,食堂管理有条件的学校应当根据需要设置食堂,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服务。

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

《规定》还提出,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应当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学校应当与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网站编辑: 胡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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