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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瓯海区发布重磅政策,全面支持大罗山基金(天使)村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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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1 14:11:50

目标撬动3000亿元规模的产业投资。

5月26日,在“2023中国(温州)创投大会暨首届浙江基金招商大会”上,温州市委、市政府正式宣布将在各县、市、区、功能区再谋划设立超500亿元产业基金,合计形成超千亿产业基金集群,目标撬动3000亿元规模的产业投资。与此同时,以打造“浙江创投第三极”为目标,位于温州市瓯海区科创核心板块的“大罗山基金(天使)村”也在大会上正式“开村”。

为此,瓯海区制定了最大力度的基金村专属政策:《瓯海区支持大罗山基金(天使)村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以下简称“政策”),政策将从机构落户、投资、人才、招商等十个方面,给予符合条件的对象顶格的支持。政策原文如下:

瓯海区支持大罗山基金(天使)村股权投资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基金村区域范围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机构(简称“基金管理机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简称“私 募基金”),以及符合本意见有关政策享受条件的其他对象。

二、政策措施 

(一)优化综合服务。市高教新区发展中心为落户在基金村 的基金管理机构、私募基金提供综合配套服务,包括工商税务登 记代办、基金管理机构登记和基金备案法律服务咨询、合规运营 法财税咨询、优惠政策咨询与申请辅导、监管信息报备等相关服 务。鼓励相关的法律服务、会计、评估、财务咨询、专业投资顾 问等中介机构入驻,根据需要提供专业化的基金管理机构和基金 产品架构设计、税收筹划设计、法律服务、基金募资、项目对接、 投资者关系维护等全流程服务。

(二)机构落户奖励。在基金村新设或从温州市域外迁入的私募基金,单只私募基金实缴规模达到 1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 币)及以上的,按实缴规模的 1%给予基金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 单个基金管理机构年度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单只私募基金实缴规模达到 20 亿元、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 上的,分别再给予基金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 500万元、1000 万元。享受奖励条件及奖励金额比例如下:(1)基金管理机构不 在基金村范围内注册登记的,按照奖励金额的 20%给予奖励;(2) 投资瓯海区内企业或将温州市域外企业引进到瓯海区,但基金管 理机构不在基金村范围内注册登记的,按照奖励金额的 50%给予 奖励;(3)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村范围内注册登记的,按照奖 励金额的 100%给予奖励;(4)私募基金满足更高奖励比例条件 后,可申请补齐奖励差额;(5)私募基金迁入基金村的,按照 迁入后新增(基金增资)实缴规模申请奖励。 

在基金村新设或从温州市域外迁入的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私募基金规模达到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三)投资瓯海奖励。私募基金投资瓯海区域内非上市企业 1000 万元(含)以上,且投资期限满 1 个会计年,按其投资金 额 3%给予其基金管理机构奖励。私募基金将市域外企业引进到 瓯海区,投资 1000 万元(含)以上的,被投企业在瓯实际生产经营满1个会计年,按其投资金额4%给予其基金管理机构奖励。单个基金管理机构年度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 2000 万元。 

(四)投早投小奖励。私募基金投资瓯海区域内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满 2个会计年,被投企业在瓯实际生产经营,按其 投资金额 10%给予其基金管理机构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奖励 100 万元,与被投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仅允许申请一次奖励,单个基金管理机构年度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若已享受“投资瓯海奖励”,申请本奖励时补齐奖励差额。 

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原则上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签订投资相关协议时被投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 5 年;二是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或年销售收入不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 

(五)经济贡献奖励。私募基金自形成地方财政贡献年度起五年内,前3年按其每年的地方财政贡献的 100%给予奖励,后2年按其每年的地方财政贡献的 80%给予奖励。 

(六)办公用房扶持。对落户且租赁实际办公用房的基金管 理机构、私募基金、金融类行业协会等,视其管理私募基金规模、 实缴规模等情况,协商签订办公用房租赁协议,可给予最高前 5 年 100%租金补贴;租赁办公用房且自行承担装修费用的,根据第三方审计报告,给予最高每平方米 650 元装修补贴,装修补贴 面积以租赁合同面积为准。 

(七)高管人才奖励。任职于基金村内基金管理机构或私募基金且年度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超过 30 万元的高管、骨干人才等,按其每年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100%奖励。 

(八)招才引智奖励。基金管理机构对投资项目(企业)引 荐符合《关于大力实施“瓯越英才计划”高水平建设浙南重要人 才中心和创新高地的 40 条意见》(温委人〔2022〕1 号)文件标准的 A 类、B 类、C 类、D 类、E 类人才来瓯就业发展且满一年的,分别给予基金管理机构每人次 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 万元、5万元的引才奖励。 

(九)金融活动补助。支持入驻基金村的相关机构与高教新区发展中心合作举办具有较高影响力的金融业论坛、峰会、行业培训及大赛等活动。经事先申请认定后,给予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的补助,且不超过实际活动费用的 80%。 

(十)鼓励先行先试。支持在基金村依法依规开展合格境外 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对 QFLP 管理机构给予“投资瓯海奖励”与“投早投小奖励”政策额外增加享受 0.5%的奖励。鼓励温州市域内政府引导基金与 QFLP 管理机构开展合作。

三、其他 

(一)落户基金村的基金管理机构及私募基金实行注册登记照前会商制度,按照相关监管规定统一规范名称和经营范围。基 金管理机构及私募基金在初次开展资金募集、基金管理、对外投 资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前,应当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完成登记备案,为便于沟通兑现政策,需向属地金融监管部 门报备,承诺如实报送相关信息数据。未事先报备或不符合地方 监管要求的不得享受扶持政策。私募基金的实缴资金募集账户及 资金托管账户须在温州区域具有托管资质的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进行托管。

(二)上述政策中投资奖励对应的投资行为必须为实际已完成的投资,且符合温州市产业发展方向;以投资金额作为奖补依 据的,投资金额不重复计算;对私募基金涉及政府引导基金、财 政资金、国有资本参与出资的,应剔除上述出资额后核定管理规模及投资额等,再行申请相关奖励。

(三)享受本意见扶持政策的对象或与扶持直接关联基金管理机构,自获得扶持之日起 5 年内迁址至基金村以外地区的,须按日比例退还相关财政奖励;减少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资金(因 向投资者分配而减资的除外)的,须退还相关财政奖励。本意见规定的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及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各项资金补贴和扶持政策,已获得奖励或补贴的,须退还相关财政奖励,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本意见所涉奖励在瓯海区同一级别有重叠的,就高奖励不重复享受,相关申报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进行申报。享受本意见奖补对象的奖励金额不受奖补资金总量控制。地方财政贡献是指同一企业或个人在瓯海区范围入库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

(五)本意见自“1+5+16”产业政策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意见到期后,符合本意见规定且仍在政策规定优惠期内的对象,可按原政策执行完毕。

近年来,温州市瓯海区以打造“浙江创投第三极”为目标,积极谋划推进大罗山基金(天使)村建设。通过坚持政策引领、生态营造齐头并进,以真情实意、真金白银、真帮实扶,推动基金机构、金融人才、科创资源加快集聚,致力于将基金村打造成“立足浙江、面向长三角、辐射全国、对接国际”的金融高地,最大程度让投资人和企业家共享红利、共同发展。 

齐心不惧征途远,携手逐梦会有期。 

让我们共同携手,瓯“融”四海、“投”身时代、“创”享未来。

 

网站编辑: 郭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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