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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能否罚站?教育部发布关于《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

投中教育   |   丁志斌
2019-11-22 14:23:30

教育部今天公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投中教育11月22日讯,教育部今天公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则》肯定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教育惩戒依照学生犯错程度可实施的惩戒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但《规则》强调了禁止惩戒情形,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教育过程中,不得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等六方面体罚行为。

一般惩戒: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当场进行教育惩戒: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适当增加运动要求;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暂扣学生用以违反纪律、扰乱秩序或者违规携带的物品;课后留校教导;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较重惩戒: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课程表以外的游览、社会实践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承担校内公共服务任务;由学校学生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在学校设置的专门教育场所隔离反省或者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要求家长到校陪读;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严重惩戒: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带回配合开展教育;由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安排专门的教育场所,由专业人员进行辅导、矫治;改变教育环境或者限期转学;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禁止惩戒情形:《规则》提出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教育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因个人情绪或者好恶,恣意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惩戒;其他侵害学生基本权利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网站编辑: 丁志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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