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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0日,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指引(试行)》的通知》(发改办财金规【2017】571号)(以下简称“《指引》”),这是继《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后,为了规范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登记管理工作,有效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促进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细化完善落实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文件。
《指引》中规定了登记主体、登记系统、登记信息、登记时间、登记原则、登记审核以及审核内容,相较于证监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管理办法》”),两者之间在登记主体、登记原则、登记系统、登记时间、基金托管有所不同,详细如下:
从上表分析可知,从范围上讲,中基协的范围更广,原因是中基协做备案的出发点是规范整个行业的非法集资等不规范发展,在《私募基金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全国多地尤其是天津地区存在不少打着私募旗号非法集资的假PE基金,严重破坏整个私募股权基金健康发展的环境,监管层意识到规范私募基金管理的重要性,因此制定了《私募基金管理办法》,而发改委做备案主要针对于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2014年《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明确要求“发展改革委制定政府使用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内的财政性资金,支持重点领域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于是2016年12月发改委出台了《办法》,此次《指引》是对《办法》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投中研究院认为,发改委本身具备着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的职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可以更好的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目前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已成为中国各级政府广泛使用的投融资工具,且市场格局呈现国家级、地方级发展规模化、市场化的特点,因此《指引》的发布表明发改委对于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的迫切和决心。
从监管脉络上看,2011年1月和11月国家发改委连续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明确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发改委进行备案管理。2013年6月中央编办发布《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明确由证监会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2014年8月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明确私募股权基金的备案管理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负责。2016年12月发改委发布《办法》和2017年4月发布《指引》,连续发文明确对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进行信用信息登记管理,没有提及是否还需要在中基协备案,投中研究院认为,双重监管局面有其形成的历史根源和存在的现实依据,但无疑在一定程度会增加机构管理者的时间成本。以下是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政策的梳理:
另外《指引》中还明确了“采用母子基金模式运作,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相关子基金具体投资信息可免于登记:(1)母基金投资子基金的金额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2)母基金投资子基金的金额在子基金规模中占比低于5%;(3)母基金投资子基金的金额在母基金规模中占比低于5%”。投中研究院认为,发改委发布此项登记豁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能简化投资机构登记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指引》中还指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办法》第十五条确定的权限范围负责进行基金材料齐备性核对和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并指导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债公司”)开发、运行登记系统,负责对基金信用信息进行登记确认、数据保管和统计分析等”。投中研究院认为,接下来各级发改委部门将会在全国开展基金信用信息登记工作,系统化梳理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并且发改委授予了中债公司一定权利,未来基金信息的登记确认将会由中债公司负责承担,监管更为细致、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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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岩 Joey Jiang 分析师
Email:Joey.jiang@chinaventur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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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雅 Amy Li媒介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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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中信息旗下涵盖投In、投Way、投Win、投Wow四大解决方案。通过全面的产品体系,传递及时、准确的股权交易数据与情报;为企业提供专业的股权投资行业研究与业务实践咨询服务;并为机构出资人提供全面的投资咨询顾问业务,有效进行资产配置;帮助投资机构进行深度品牌管理与营销传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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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中快评:发改委连发新规 政府产业基金面临双重监管
2017年4月10日,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指引(试行)》的通知》。
2017年4月10日,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指引(试行)》的通知》(发改办财金规【2017】571号)(以下简称“《指引》”),这是继《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后,为了规范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登记管理工作,有效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促进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细化完善落实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文件。
《指引》中规定了登记主体、登记系统、登记信息、登记时间、登记原则、登记审核以及审核内容,相较于证监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管理办法》”),两者之间在登记主体、登记原则、登记系统、登记时间、基金托管有所不同,详细如下:
从上表分析可知,从范围上讲,中基协的范围更广,原因是中基协做备案的出发点是规范整个行业的非法集资等不规范发展,在《私募基金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全国多地尤其是天津地区存在不少打着私募旗号非法集资的假PE基金,严重破坏整个私募股权基金健康发展的环境,监管层意识到规范私募基金管理的重要性,因此制定了《私募基金管理办法》,而发改委做备案主要针对于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2014年《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明确要求“发展改革委制定政府使用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内的财政性资金,支持重点领域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于是2016年12月发改委出台了《办法》,此次《指引》是对《办法》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投中研究院认为,发改委本身具备着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的职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可以更好的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目前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已成为中国各级政府广泛使用的投融资工具,且市场格局呈现国家级、地方级发展规模化、市场化的特点,因此《指引》的发布表明发改委对于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的迫切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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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指引》中还明确了“采用母子基金模式运作,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相关子基金具体投资信息可免于登记:(1)母基金投资子基金的金额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2)母基金投资子基金的金额在子基金规模中占比低于5%;(3)母基金投资子基金的金额在母基金规模中占比低于5%”。投中研究院认为,发改委发布此项登记豁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能简化投资机构登记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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