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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想拿政府引导基金的钱?首份政府引导基金调研报告给您指点迷津!

投中研究院  |   国立波 韦婉 丁崇泰     2018-12-28 15:22:00

投中研究院于2018年9-12月间对全国具有代表性的30支政府引导基金进行了问卷调研,撰写首份全国性政府引导基金调研报告,探究政府引导基金的现状及最新发展趋势,为政府引导基金的未来发展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1 核心发现

过去三年,随着国家财政支出方式转变和VC/PE行业的快速发展,政府引导基金遍地开花,已经成为人民币基金LP的中坚力量。为了探究政府引导基金的现状及最新发展趋势,为政府引导基金的未来发展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投中研究院于2018年9-12月间对全国具有代表性的30支政府引导基金(详见章节5机构简介)进行了问卷调研,被调研的30支政府引导基金(排名不分先后)涵盖国家级、省级、地市级等各地域,涉及各种类型政府引导基金。

通过调研问卷,核心发现如下:

1.1 运作管理

配置创业投资基金是被调政府引导基金的核心投资策略。样本中超过90%的政府引导基金所投资子基金为创业投资基金。

调研结果显示,超过80%的引导基金其财政资金实际放大倍数大于4倍。

GP团队素质、过往业绩以及投资策略是政府引导基金评估子基金的三大主要指标。

超过六成的政府引导基金要求子基金GP共事的高级管理人员不低于3人,政府引导基金希望团队成员之间拥有较为成熟的合作关系。

超过70%的政府引导基金要求管理机构有3个以上过往投资项目成功退出经验。

超过90%的政府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关键人有明确的最低要求。

70%的政府引导基金认为GP在当地无常设机构或团队会对子基金的管理产生消极影响。

政府引导基金偏好投资于募资进展已落实70%以上的子基金。

近五成政府引导基金要求GP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政府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主要集中在15%-30%。

90%的政府引导基金希望加入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56.67%的政府引导基金按出资金额作为返投比例计算基数。

若按子基金总规模计算,50%被调机构对返投比例的最低要求为子基金总规模的40%至60%。

若按引导基金出资额计算返投基数,35.29%的被调机构最低返投要求为不低于2倍引导基金出资额。

超过40%的被调政府引导基金偏好参与分红,在约定年限内享有回购权利。

1.2 发展趋势

93.33%的政府引导基金投资于医疗健康和TMT新兴领域,政府引导基金未来3年对教育和金融这两个领域的关注呈现出增长态势。

半数被调机构募资受资管新规冲击。

30%被调引导基金开始考虑尝试与境外LP或GP合作设立基金。

70%的政府引导基金考虑的创新模式为设立子基金跟投。

46.67%的政府引导基金选择设立直接投资基金的创新模式。

20%的政府引导基金选择设立S基金的创新模式。

超半数被调机构对2018年中国VC/PE市场基金退出前景持审慎态度,预计内部收益率在10%-15%区间。

投资机构退出的首选路径为IPO,80%的被调引导基金表示A股IPO审核趋严对VC/PE的影响已经显现。

53.33%的引导基金认同国有股转持新规解除了束缚在国资控股投资机构Pre-IPO业务上的枷锁。

2 样本说明

2.1 样本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为主

 

本次调研采用问卷形式,调研对象为全国具有代表性的30支政府引导基金,涵盖了国家级、省级、地市级等各级别的政府引导基金。参与调研的30支政府引导基金中,具有创业投资引导属性和产业投资引导属性的基金均超过50%,具有天使投资引导属性的基金也接近40%。政府引导基金通常同时具有多重属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成为主要类型。

2.2 被调机构倾向投资的子基金类型主要为创业投资基金

 

调研结果显示,参与调研的引导基金所投资的子基金类型主要有创业投资基金、天使投资投资基金和并购基金。样本中超过90%的政府引导基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其次约有50%的政府引导基金投资天使投资基金和并购基金。

2.3 超过三成被调政府引导基金管理规模超百亿

 

调研结果显示,36.67%的政府引导基金实际管理规模超过百亿,其中规模超过200亿元的比例占20%。另外管理规模小于20亿元和管理规模超过百亿元的引导基金数量相当,都约占40%。管理规模小于10亿元的引导基金数量占比为23.33%。从总体来看,政府引导基金实际管理规模呈现两级化的现状,并且多地政府引导基金开始进入百亿规模阶段。

2.4 63%被调机构投资进度过半

 

参与调研的政府引导基金中,投资进度在50%及以上的引导基金共计19支,占统计总量的63.33%,其中投资进度在90%及以上的占23.33%。

2.5 超过80%的被调机构其财政资金实际放大倍数大于4倍

 

调研结果显示,超过80%的引导基金其财政资金实际放大倍数大于4倍,其中放大倍数大于5倍的占50%,放大倍数介于4到5倍之间的约占33.33%,另外放大倍数小于4倍的低于17%。政府引导基金可有效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效应,带动社会资本。

3 政府引导基金运作管理

3.1 子基金评价指标

3.1.1 GP团队素质、过往业绩以及投资策略是政府引导基金评估子基金的三大主要指标

 

调研结果显示,将近100%的被调者表示政府引导基金评估子基金时会将GP团队素质、过往业绩和投资策略作为主要指标。这说明政府引导基金将对GP团队,即对人的考察放在第一位,这与市场化的母基金不谋而合。90%的被调者认为风险控制影响着政府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评估,超过80%的政府引导基金认为激励与分配机制,GP治理结构和GP股东背景也影响其对子基金的评估,73.33%的政府引导基金认为子基金LP背景也是评估的重要指标之一。

3.1.2 政府引导基金对团队工作经验、合作年限和子基金关键人物有明确要求

 

100%的被调者表示政府引导基金在筛选团队时偏好拥有股权投资经验的团队,超过六成的政府引导基金偏好团队拥有企业管理经验。

 

66.67%的政府引导基金对GP团队成员人数以及相互合作年限有最低要求,较长的共事时间意味着更丰富的团队经验以及团队默契。总体来说,超过60%的政府引导基金要求GP共事的高级管理人员不低于3人,政府引导基金希望团队成员之间拥有较为成熟的合作关系。根据调研结果显示,46.67%的政府引导基金要求GP团队成员之间合作共事3年以上(含3年)的高级管理人员不低于3人,16.67%的政府引导基金要求GP合作共事2-3年(含2年)的高级管理人员不低于3人。

 

从对子基金关键人物的要求上来看,超过90%的政府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关键人物有明确的最低要求。半数以上的政府引导基金要求子基金管理层和执行层团队人员均有锁定,且锁定人员配置与本支基金规模、策略匹配度高。

3.1.3 30%的政府引导基金要求管理机构累计管理资本规模≥4亿元人民币

 

在对GP管理资本规模的要求方面,仅半数政府引导基金有具体的最低要求。其中,30%的政府引导基金要求管理机构累计管理资本规模≥4亿元人民币,10%的政府引导基金希望管理机构累计管理资本规模为2亿元人民币至4亿元人民币,说明GP管理资本规模的大小不是政府引导基金的重点考虑因素之一。

3.1.4 超过70%的政府引导基金要求GP有3个以上项目成功退出经验

 

据调研结果显示,超过50%的政府引导基金要求管理机构有3至5个过往投资项目成功退出经验,20%的政府引导基金要求管理机构有5个以上投资项目成功退出的经验。另有16.67%的引导基金对管理机构的过往退出项目数量无具体要求。

 

据调研结果显示,30%的引导基金要求GP过往项目退出回报率在50%-100%之间即可,20%的引导基金要求GP有过往项目退出即可,26.67%的引导基金对GP过往项目退出回报率暂无要求。仅有10%的引导基金要求GP过往项目退出回报率需要大于或等于120%。

3.1.5 40%的政府引导基金要求GP有成功投资当地企业的经验

 

在过往成功投资当地企业方面,六成政府引导基金对GP暂无具体要求。40%有具体要求的政府引导基金当中,要求管理机构或核心高管成员过往有1-2个成功投资当地企业的案例和3-4个成功案例的被调者分别占20%和16.67%。

3.1.6 46.67%的引导基金要求GP在管基金总体投资进度不低于70%

 

GP在管其他基金投资进度而言,43.33%的政府引导基金暂无要求。另外,26.67%的被调者要求GP在管基金总体投资进度为70%至80%,20%的被调者要求GP在管基金总体投资进度不低于80%,以保证GP的精力专注度和子基金的投资效率。

3.1.7 政府引导基金更倾向于GP在当地有常设机构或团队

 

调研结果显示,70%的政府引导基金认为GP在当地无常设机构或团队会对子基金的管理产生消极影响,降低子基金的管理效率,仅有13.33%的被调者认为不会对子基金管理产生消极影响。

 

90.48%的被调者表示投资进度慢和沟通效率低是GP在当地无常设机构对子基金管理产生的两大消极影响,另有80.95%的政府引导基金认为GP在当地无常设机构会难以达到返投比例从而对子基金的管理产生消极影响。此外,各有超过30%的被调者认为可能与GP其他在管基金产生利益冲突和不利于风险隔离是GP在当地无常设机构会带来的消极影响。

3.2 子基金募资

3.2.1 政府引导基金偏好募资进展已落实70%以上的子基金

 

此处社会出资份额已落实以其他社会出资人已出具出资承诺函为准。本次参与调研的政府引导基金中,40%的政府引导基金要求子基金除引导基金以外的社会资金已到位或子基金已成立运作,申请引导基金以增资形式进入。76.67%的引导基金要求子基金社会出资份额落实70%及以上,另有20%的政府引导基金要求子基金社会出资份额落实50%至70%。仅有10%的政府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社会出资份额落实要求低于50%。

3.2.2 政府引导基金普遍要求GP在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为1%至1.5%

 

根据调研结果,八成的政府引导基金对GP在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有最低要求。70%的政府引导基金要求GP在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为1%至1.5%,仅有6.67%的政府引导基金认为GP在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可以小于1%。

3.2.3 政府引导基金对GP的关联方作为LP出资无明显偏好

 

超过70%的政府引导基金对GP关联方作为LP出资的比例偏好暂不明确。另有16.67%的政府引导基金希望GP关联方在LP中出资比例不低于10%,10%的政府引导基金接受GP关联方在LP中有出资且比例小于5%或未有出资。

3.2.4 40%的引导基金表示GP关联方的出资不会使其降低对GP出资的要求

 

超过五成的政府引导基金表示GP关联方出资一定比例对GP出资要求的影响视情况而定,另有40%的政府引导基金认为GP关联方的出资不会使其降低对GP出资的要求,仅有6.67%的被调者认为GP关联方出资会降低GP的出资要求。

3.2.5 近五成政府引导基金要求GP实缴资本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根据调研结果,46.67%的政府引导基金要求GP实缴资本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23.33%引导基金的最低实缴要求是500万元人民币至1000万元人民币,6.67%的政府引导基金对GP实缴资本的最低要求小于500万元人民币。另有26.67%的政府引导基金认为GP的实缴资本应大于GP在基金中的认缴出资规模。

3.3 子基金管理

3.3.1 政府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主要集中在15%-30%

 

被调机构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主要集中在25%至30%,占比达到36.67%;政府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为15%至20%、20%至25%的占比分别为26.66%和23.33%;出资比例为15%至30%的政府引导基金合计达86.67%。

3.3.2 90%的政府引导基金希望加入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26.67%的政府引导基金希望加入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有投票权。希望加入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但仅做观察员的引导基金数量最多,占比为63.33%。调查结果显示,90%的政府引导基金希望加入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只有6.67%的政府引导基金表示不会加入。

3.3.3 多数政府引导基金可以帮助子基金投资企业对接政府资源

 

可以为GP提供办公用房、提供子基金规模发展奖励、清算利益让步的政府引导基金比例相当,同为36.67%。50%的政府引导基金可以帮助被投资对象获得税收优惠,60%的政府引导基金可以提供股权退出让利。给予GP一次性风险补贴支持或其他投资补贴的政府引导基金数量占比为20%。93.33%的政府引导基金可以帮助子基金投资企业对接政府资源。

3.3.4 超过40%的政府引导基金偏好“参与分红,在约定年限内享有回购权利”的分红机制

 

根据调查显示,偏好“不参与分红,但要保证本金和利息的安全”的分红机制的引导基金比例占16.67%,参与低比例分红的引导基金占13.33%。43.33%的政府引导基金偏好“参与分红,在约定年限内享有回购权利”的分红机制。

3.4 子基金返投

3.4.1 超半数的引导基金按出资金额作为返投比例计算基数

 

26.67%的政府引导基金按子基金总规模作为返投比例计算基数,23.33%的政府引导基金按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出资额扣除相应比例管理费后实际可投金额作为返投比例计算基数。根据调查结果显示,按子基金可投资规模作为返投比例计算基数的引导基金数量最少,占6.67%。56.67%的政府引导基金按出资金额作为返投比例计算基数。

3.4.2 若按子基金总规模计算,半数机构返投比例最低要求为子基金总规模的40%至60%

 

根据调查结果显示,若按子基金总规模作为返投比例计算基数,12.50%的引导基金对子基金返投比例最低要求为不低于子基金总规模的80%。37.50%的引导基金对子基金返投比例的最低要求为子基金总规模的60%至80%,50%的引导基金对子基金返投比例的最低要求为子基金总规模的40%至60%。

3.4.3 若按子基金可投资规模计算,50%的引导基金最低返投比例要求为子基金可投资规模的60%至80%

 

按子基金可投资规模作为返投比例计算基数,50%引导基金对子基金返投比例最低要求为小于子基金可投资规模的40%,另有50%引导基金的最低返投比例要求为子基金可投资规模的60%至80%。

3.4.4 若按引导基金出资额计算,35.29%的被调机构最低返投要求为不低于2倍引导基金出资额

 

若按引导基金出资额作为返投计算基数,35.29%的引导基金对子基金返投的最低要求为不低于2倍引导基金出资额。对返投的最低要求为小于1倍引导基金出资额、1.5倍至2倍引导基金出资额的被调机构各占17.65%;此外29.41%的被调机构规定最低返投为1倍至1.5倍引导基金出资额。

3.4.5 若按扣除相应比例管理费后实际可投金额计算,超过70%的机构要求返投不低于2倍

 

按扣除相应比例管理费后实际可投金额作为返投计算基数,14.29%的引导基金对子基金返投的最低要求为1.5倍至2倍扣除相应比例管理费后实际可投金额。调查结果显示,71.43%的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返投最低要求为不低于2倍扣除相应比例管理费后实际可投金额。

3.4.6 返投认定范围主要为注册在当地的企业和外地招商落地当地的企业

 

53.33%的政府引导基金将子基金投资的注册地为外地的企业,但其对当地有实际投资行为并在当地有注册经营实体,作为政府引导基金对子基金投资与当地企业的认定范围。90%的引导基金将注册地为当地的企业作为政府引导基金对子基金投资于当地企业的认定范围,此外80%的政府引导基金接受从外地招商落地于当地的企业。

4 政府引导基金发展趋势

4.1 投资方向

 

调研结果显示,投资方向从传统集中走向新兴多元。93.33%的政府引导基金投资于医疗健康和TMT新兴领域,60%的政府引导基金投向材料能源领域。政府引导基金延续过往的热门投向,集中于医疗健康、TMT和材料能源领域。但从46.67%的政府引导基金投向新零售等领域,看到政府引导基金的投向开始走向多元领域投资。

 

 

调研结果显示,93.33%的政府引导基金延续过去投向,继续在医疗健康和TMT进行投资。未来3年政府引导基金还是倾向去投资较为熟悉的领域。53.33%的政府引导基金投向环保、公共事业领域,显示了政府引导基金开始布局未来新兴领域。此外,政府引导基金未来3年对教育和金融这两个领域的关注呈现出增长态势。

4.2 基金募集

4.2.1 半数被调机构募资受资管新规影响

 

50%的政府引导基金受到资管新规的影响,但也有20%的政府引导基金不受本次资管新规的影响。总体上看,在募资难的背景下资管新规给政府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的募资增加了一定难度。

 

调研结果显示,选择替换出资方,从家族基金、市场化母基金、高净值个人等渠道募集资金,或者缩小募资规模的政府引导基金或子基金各占60%。这一调研结果可以看出政府引导基金应对资管新规有进退两种选择:一是替换出资方,保证募资的规模;二是直接缩小募资规模,稳步发展。

4.2.2 约30%被调引导基金开始考虑尝试与境外LP或GP合作

 

调研结果显示,43.33%的政府引导基金暂时不明确是否允许境外LP投资子基金,33.33%的政府引导基金会考虑允许境外LP投资子基金。可以看出政府引导基金对于境外LP是一个谨慎积极的态度。

 

调研结果显示,70%的政府引导基金暂未明确境外LP的最大持股比例限制。政府引导基金对境外LP持比例持较为谨慎态度。

 

50%的政府引导基金暂不考虑允许境外机构申请成为子基金GP,另有30%的政府引导基金开始考虑允许境外机构申请成为子基金GP,这一调研结果显示本土政府引导基金对境外机构成为专业GP的能力和适应力持谨慎态度。

4.3 创新模式

 

调研结果显示,70%的政府引导基金考虑的创新模式为设立子基金跟投模式,46.67%的政府引导基金选择设立直接投资基金模式,20%的政府引导基金选择设立S基金模式。可以看出国内政府引导基金开始逐步发展私募股权二手份额转让市场。

4.3.1 被调引导基金对于跟投持谨慎积极态度

 

36.67%的政府引导基金会选择倾向进行适当比例跟投,40%的政府引导基金表示暂不明确,该调研结果可以看出政府引导基金对于是否跟投持谨慎积极态度。

 

调研结果显示,36.36%的政府引导基金偏好小于15%的跟投比例,36.36%的政府引导基金暂无明确跟投比例。

 

45.45%的政府引导基金偏好直接跟投模式,此外45.45%的政府引导基金倾向于根据子基金及项目需求,灵活安排跟投,该调研结果可以看出政府引导基金的跟投模式都比较灵活多元。

 

调研结果显示,对于“若政府引导基金单独成立引导基金实体跟投,是否会在子基金层面安排团队跟投”这一问题,半数政府引导基金选择会有小于5%的子基金层面跟投,其余半数的政府引导基金表示不会在子基金层面安排团队跟投。

4.3.2 36%的被调机构已经设立直投子基金

 

调研结果显示,63.33%的政府引导基金尚未设立直投子基金,36.67%的政府引导基金已经设立直投子基金。

 

已经设立直投子基金的引导基金中,45.45%的引导基金已设立直投子基金数量为1支,18.18%的政府引导基金已设立直投子基金的数量为2-3支。已设立直投子基金的数量大于5支的政府引导基金为27.27%。

 

调研结果显示,63.64%的政府引导基金已设立直投子基金的总规模不低于2亿元。

 

调研结果显示,81.82%的政府引导基金设立的直投子基金的投资方向倾向于医疗健康、TMT和材料能源领域。此外,政府引导基金设立的直投子基金的重点投资方向还包括新零售、教育和环保领域。

4.4 返投比例

4.4.1 60%的GP基本满足引导基金返投比例要求

 

调研结果显示,60%的政府引导基金GP返投比例基本能满足引导基金要求,但仅有26.67%的政府引导基金GP较好的满足引导基金返投比例要求。

4.4.2 46.67%的GP希望引导基金调低返投比例

 

调研结果显示,46.67%的政府引导基金GP希望引导基金调低返投比例,30%的政府引导基金GP表示不需要引导基金调低返投比例。

4.4.3 若GP无法满足返投要求,超半数引导基金会采取前置审批或投委会否决外地项目

 

调研结果显示,53.33%的政府引导基金表示若GP无法满足返投比例要求,会采取前置审批或投委会否决外地项目。50%的政府引导基金对此暂无明确措施,将根据具体情况与子基金GP协商。此外,13.33%的政府引导基金会取消让利。

4.5 退出展望

4.5.1 政府引导基金对2018年中国VC/PE市场退出前景持审慎态度

 

调研结果显示,仅有16.67%的引导基金对2018年投资基金的退出前景表示乐观,认为退出渠道有望拓宽,不担心退出问题。23.33%的引导基金表示退出情况不乐观。60%的引导基金对退出前景持谨慎观望态度,需要根据未来形势再做判断。

 

调研结果显示,超半数被调机构对2018年中国VC/PE市场基金内部收益率持审慎态度,预计内部收益率在10%-15%区间,此外26.67%的引导基金表示暂时无法确定基金内部收益率。仅有10%的机构预测2018年中国VC/PE市场基金内部收益率能达到20%-25%。

4.5.2 A股IPO审核是影响引导基金出的首要因素

 

调研结果显示,投资机构退出的首选路径为IPO,80%的被调引导基金表示A股IPO审核趋严对VC/PE的影响已经显现。53.33%的引导基金认同国有股转持新规解除了束缚在国资控股投资机构Pre-IPO业务上的枷锁。36.67%的引导基金认为反垄断审查是并购退出成败的关键。33.33%的引导基金看好GP可借道CDR实现中概股项目退出与股票套现。此外,33.33%的引导基金相信整体金融环境及社会融资形势等其他因素影响政府引导基金退出。

5 机构简介

5.1 全国

1)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国家科技风险开发事业中心成立于1991年2月,受科技部、财政部委托,负责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日常管理工作,行使出资人职责。引导基金按每年财政批复预算持续滚动支持,截至2018年财政部累计下达预算63.94亿元,主要支持转化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截至目前,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子基金14支,总规模247亿元。引导基金参股的子基金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最多可延长2年。子基金投资于转化国家科技成果项目库中科技成果的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3倍,且不低于子基金总额的50%。

引导基金提供的让利措施包括:子基金注册之日/变更之日起4年内(含4年)购买引导基金份额的,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4-6年内(含6年)购买的,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及从第5年起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转让;子基金存续期结束时,子基金出资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相关协议约定获取投资收益。子基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子基金出资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引导基金可将其不超过20%的收益奖励子基金管理机构。

更多申请详情请见www.stvc.org.cn。

5.2 华北

1)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由北京盛世宏明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受托管理,按照北京发展高精尖产业的重点领域和产业技术路线,投资于新能源智能汽车、集成电路、智能制造系统和服务、自主可控信息系统、云计算与大数据、新一代移动互联网、新一代健康诊疗与服务、通用航空与卫星应用、新材料、现代都市、应急产业等高精尖领域。

引导基金以参股方式与申报机构共同设立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的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基金出资额不超过参股创投企业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额的30%(按比例实缴),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或出资人;与其他政府资金共同设立参股创投企业时,政府资金合计出资比例不超过40%。投资于京津冀地区的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投资额比例不得低于全部投资额的70%,投资于北京地区不得低于50%。投资于京津冀地区的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投资额比例不得低于全部投资额的70%,投资于北京地区不得低于50%。投资于京津冀地区的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投资额比例不得低于全部投资额的70%,投资于北京地区不得低于50%。参股创投企业经营期限不超过10年。

2)北京高精尖产业发展基金

北京高精尖产业发展基金由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受托管理,按照《〈中国制造2025〉北京行动纲要》实施新产业生态建设专项提出的重点领域和产业技术路线,投资于节能环保、集成电路、智能制造系统和服务、新一代健康诊疗与服务、新材料、智慧城市、人工智能、通用航空与卫星应用领域。

并购基金重点投资领域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70%;并购基金规模不低于5亿元,其中母基金出资不超过并购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5%,且母基金不作为最大股东或出资人;并购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60%(含)以上投资原则上应通过注册在北京市的行业重点企业退出;并购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8年。股权基金重点投资领域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70%;投资于北京市企业的资金额度原则上不低于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70%,投资于成长期企业的资金额度不低于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70%;股权基金规模不低于2亿元,其中母基金出资不超过股权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5%,且母基金不作为最大股东或出资人;股权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8年,其中退出期不超过4年。

3)北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2012年总规模30亿元的北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正式成立,并由北京北咨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日常管理机构。目前已设立24支新兴产业创投基金,总规模64.5亿元。引导基金在引导北京市区县创业投资发展、以股权投资基金模式支持和培育区域性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方面产生了明显的示范带动效应,已成为北京市重要的科技金融对接平台和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有效途径。参股基金投资于早中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的资金额度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60%。

更多详情请见fund.becc.com.cn。

4)河南农开基金

河南农开产业基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由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公司于2009年12月16日独资设立,主要投资于省内或与河南相关的具有高成长性的农业产业化及关联产业的优秀企业和适宜公司投资的其他领域的企业。目前,公司有产业基金投资和政府引导基金受托管理两大类业务,投资受托管理的基金24支,总规模为999.2亿元。截至2017年3月底,资产总额为37.83亿元。

2010年1月,公司发起并正式挂牌成立河南省第一支产业投资基金、全国第一支农业产业投资基金——“河南农开基金”。该基金主要投资于河南省内具有高成长性的未上市的农业产业化及关联产业的优秀企业。基金总规模48亿元人民币,分四期募集完成。

更多详情请见www.hnfof.com。

5)郑州高新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

郑州高新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由郑州市高新区于2016年设立,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负责管理,首期规模2亿元。引导基金通过参股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方式,发起设立不同类别的子基金(N),引导各类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投向重点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形成(1+N)基金体系。其建立的背景是,按照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郑州片区核心区建设的要求和“四链一城”实践路径,郑州市高新区搭建完善的金融链条,根据“一体两翼六平台”金融整体架构体系工作部署而构建。引导基金重点聚焦智慧产业,即以超级计算、云计算、大数据为智慧产业核心,以互联网、物联网、信息安全、软件、芯片、人工智能为智慧产业基础,以智能和智慧服务、智能和智慧制造、智慧城市、科技文化创意为智慧产业应用。

5.3 东北

1)哈尔滨市产业引导基金/哈尔滨新区产业引导基金

哈尔滨市产业引导基金及哈尔滨新区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成立于2017年9月,由哈尔滨市政府授权哈尔滨市财政局代行产业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委托哈尔滨经济开发投资公司负责产业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专业化运作。引导基金规模为20亿元,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25%,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7年。子基金主要投资于哈尔滨市/哈尔滨新区重点产业项目,在哈尔滨市/哈尔滨新区投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可投资总额的60%。

哈尔滨市在办公用房、税收、投资补贴和退出机制上,给予子基金管理机构多种优惠激励政策。对基金规模达到2亿元(含)、不足5亿元的的子基金,可按照不超过基金规模1%的比例给予基金管理机构奖励;对达到5亿元(含)、不足10亿元的,可按照不超过1.5%的比例给予奖励;对1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额度由引导基金投委会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对子基金管理机构投资哈尔滨市未上市民营小微企业的,按照其投资额2%给予一次性风险补贴支持。子基金投资哈尔滨企业的总退出收益中,引导基金收益部分的50%原则上可让利于子基金管理机构。

2)沈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

沈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规模100亿元,由沈阳市财政局委托沈阳盛京金控投资集团设立,具体由旗下沈阳恒信安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围绕沈阳振兴发展战略规划,着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发展,形成一大批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新业态、新产业、新载体。

引导基金对专项基金出资额不超过专项基金规模的30%,且不作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专项基金应在沈阳市注册;沈阳市各级政府出资总额不超过专项基金规模的50%;专项基金对单个企业投资额不超过基金规模的20%,持有被投企业股比不超过总股本的30%;专项基金投资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纳税企业的额度,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可投资部分的2倍;专项基金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10年;专项基金在完成本地投资任务目标后,引导基金可以将在该专项基金中获得的部分增值收益,用于奖励该专项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让利社会出资人,原则上奖励资金总额不高于引导基金获得增值收益的30%,让利资金总额不高于引导基金获得增值收益的50%。

5.4 华东

1)浙江省产业基金

浙江省产业基金于2015年5月正式成立,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代行出资人职责,注册成立浙江省产业基金有限公司作为基金法人,对产业基金运作进行监管和指导。该基金总规模200亿元,包括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150亿元、浙江省农业发展投资基金50亿元。浙江省产业基金重点支持信息经济、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等7大产业以及农业农村发展,推动“四换三名”、“两化”融合,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其中,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以下简称:省转型升级基金)采取“定向基金”为主、“非定向基金”“直接投资”为辅的模式进行运作。定向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亿元,省市县政府产业基金合计出资比例不超过定向基金规模的40%。定向基金出资结构中,与产业项目方非关联的独立第三方社会资本出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定向基金规模的20%,特别重大项目经管委会审定后可不受本条所设规模及出资比例限制。非定向基金是指由省转型升级基金、市县政府产业基金、社会资本等以私募方式共同组建,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管理,投向非特定对象的股权投资基金。省市县政府产业基金合计出资比例不超过非定向基金规模的30%。省转型升级基金可对全省性重大项目直接投资,具体可根据不同类别的投资对象,采取新设公司、参与增资、受让股权等投资方式。省转型升级基金在直投项目中占股比例一般不超过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特别重大项目经管委会审定后可不受本条所设比例限制。省转型升级基金投资项目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负担方式。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引导作用,省转型升级基金可在取得的投资收益中向合作对象进行让利,但不得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更多详情请见www.zjkim.com。

2)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2015年9月25日,江苏省财政厅出资设立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基金运作管理原则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滚动发展”。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目前注册资金102.6亿元,主要投资于江苏省范围内的项目和企业,重点支持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投资项目,及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国制造2025江苏行动等战略规划的转型升级项目。

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采取“母-子基金”投资方式运作,子基金分直投子基金和市场化子基金,其中市场化子基金由母基金和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有限合伙制),母基金对市场化子基金的出资额一般不超过子基金实际募资额的30%,子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8年,投资江苏省内企业的比例不低于实缴出资的60%。目前已设立子基金52支,总规模达2000亿元。

更多详情请见www.jszftzjj.cn。

3)山东省级政府引导基金

山东省级政府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省政府出资设立,由山东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围绕省委、省政府发展战略和决策部署,重点支持设立新兴产业创投引导基金、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引导基金、现代农业发展引导基金、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基金、科技风险投资与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城镇化建设投资引导基金 、资本市场发展引导基金等。

新设立子基金应在山东省境内注册,且投资于山东省境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一般不低于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80%。每支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政府出资人出资额一般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40%,其中引导基金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5%;子基金管理机构对子基金认缴出资额不低于基金规模的2%;单个出资人或一致行动人出资额不得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3;除政府出资人外的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不少于3个;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且不超过子基金总资产的20%。

更多详情请见www.sdtz.net.cn。

4)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杭州市政府专门设立,由杭州市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负责管理,旨在通过扶持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引导社会资金主要进入对初创期企业进行投资的创业投资领域,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引导基金规模为10亿元,逐年投入。

引导基金投资对象原则上应当是在杭州市范围内注册设立的创业企业。阶段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资金规模在2亿元(不含)以下的,投资杭州市范围内企业的资金不低于50%;阶段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资金规模在2亿元(含)以上的,投资杭州市范围内企业的资金不低于50%。 投资对象应以初创期企业为主,其对初创期企业的投资额占公司总投资额的比例初始不得低于30%,并逐步达到50%;其对初创期企业的投资项目数不低于公司总投资项目数的50%。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自身注册资金的20%。

更多详情请见www.vcc.com.cn。

5)杭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

杭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引导基金由杭州市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负责管理,鼓励天使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统称天使投资机构)对初创期企业实施投资、提供高水平创业指导及配套服务,助推创新型初创期企业快速成长和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发展。引导基金下设蒲公英和众创空间等引导基金子基金。

引导基金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基金实收资本的30%。参股的天使基金中各级财政性资金出资额累计不超过40%。蒲公英天使投资引导基金阶段参股设立的天使基金规模最低为3000万元人民币;众创空间天使投资引导基金阶段参股设立的天使基金规模最低为300万元。引导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投资对象原则上应当是在杭州市范围内注册设立的创业企业。蒲公英天使子基金阶段参股设立的天使基金,投资杭州市范围内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众创空间天使子基金阶段参股设立的天使基金,只能投资于本天使投资机构第一股东管理的杭州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内的创业企业。投资对象应以初创期企业为主,重点投资科技型初创期企业。其对初创期企业的投资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5倍且投资杭州初创期企业的投资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5倍。蒲公英天使子基金阶段参股设立的天使基金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或基金规模的10%。众创空间天使子基金阶段参股设立的天使基金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或基金规模的10%。引导基金参股基金的资金分两部分,50%为让利性出资,50%为同股同权性出资。引导基金可将其超利率收益部分的20%的收益让渡给阶段参股合作的天使投资机构。

更多详情请见www.vcc.com.cn。

6)南京市产业发展基金

南京市创新投资集团注册资本50亿元,由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新工集团、城建集团和东南集团共同发起成立。南京市创新投资集团整合集聚了市级各类围绕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的资源、基金及平台,目前受托管理基金规模超200亿元。

南京市创新投资集团瞄准南京市创新名城建设的战略目标,通过政府引导和带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重点支持培育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型企业,以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推动“两落地、一融合”落地生根,推进南京市产业转型升级,为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创新名城建设做出应有贡献。

更多详情请见www.njzjkc.com。

7)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

厦门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30日,作为厦门市产业投资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管理各类政府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投资于集成电路、文化消费、生物医药等各类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领域。截至目前,参股子基金43支,总规模454.7亿元。其中,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参股的基金存续期限最多为7+2年,市、区引导基金合计出资额一般不高于基金认缴出资额的30%,投资当地的金额不得低于市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5倍。

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提供的让利措施包括当基金完成返投目标后,可在4年内以银行同期存款息加本金回购引导基金出资份额,或在基金清算时,引导基金收益中归属于投厦的让渡一部分给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出资人。另注册在厦门市的股权投资及管理类企业可以享受投资收益形成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返还90%(地方与中央分税比例为4:6),以及投资奖励、风险补偿、注册奖励等。

更多申请详情请见“厦门创投”微信公众号。

8)宁波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宁波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宁波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总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由宁波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受托管理。引导基金重点投向新材料、新装备、新能源、新一代通信技术、海洋高技术、节能环保、生命健康、创意设计等符合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领域的企业,为宁波产业转型升级服务。

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其资金规模最低为5000万元人民币。引导基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3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引导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6年;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投资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的企业的资金不低于50%,投资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的初创期企业的资金不低于15%。

更多详情请见www.nbvcfund.com。

9)东营市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

东营市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17日,根据授权代行东营市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东营市引导基金结合本地优势产业,重点投资于高端化工、新材料、轮胎橡胶、石油装备、有色金属、生物医药、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落地等领域。截至目前,引导参股基金十余支,总规模170多亿元。

东营市引导基金参股的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引导基金出资额一般不高于基金认缴出资额的25%,投资东营地区的金额不得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

基金注册于东营地区,可按实缴出资总额的1%进行奖励;投资于东营市境内企业的,按实际投资金额的2%进行奖励;东营市留成部分的税收贡献,全额进行奖励。此外,对于投资效应好的基金,引导基金可按规定给予让利。

10)上海市普陀区引导基金

上海普陀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29日,根据授权代行上海市普陀区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引导基金规模10亿元,重点投资于TMT科技创新、医药等领域。截至目前,引导参股基金7支,总规模6亿元。引导基金参股的基金存续期限为7年,返投要求为1:2。

11)金山区创新创业引导基金

2018年1月31日,上海市金山区财政局印发《金山区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金财规〔2018〕1号),标志着金山区二期政府投资基金——金山区创新创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双创基金)正式成立。双创基金总规模为15亿元人民币,一次性出资到位,后续可根据需要追加投资,无固定存续期限,可滚动投资。

双创基金投资方式为参股投资和跟进投资,重点引导中早期成长性企业的健康发展。双创基金对子基金出资不超过双创基金规模的20%,要求子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双创基金出资额的5倍,且至少不低于1:2的返投比例,子基金单个项目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过的10%。

12)上海嘉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上海嘉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由上海嘉定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投资运作。引导基金在所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中的投资比例一般不超过20%。引导基金对单个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一亿元,且引导基金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新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新参股设立的主要投资于种子期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一亿元人民币)。

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资金应优先投资于嘉定区内的企业,并且其中主要投资于嘉定区重点发展的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于种子期和创业早中期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实际管理资金的50%;创业投资企业的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对于引导基金市场化定价方式下退出产生的资本净增值部分,原则上不超过20%可用于奖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具体比例由投委会决定,其余部分进入引导基金继续滚动投资。

13)浦东小微企业成长基金

上海张江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是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专业风险投资机构,管理资产逾40亿元人民币。作为浦东小微企业成长基金的管理机构,上海张江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科技创新的推动者和产业投资的引领者作为自身发展目标,通过股权投资,积极推动园区产业升级,促进园区产业发展。上海张江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重点关注生物医药、信息技术、新能源、文化创意领域项目,积极探索在金融领域的相关多元化发展,以为中小企业提供综合性的金融服务和产业支持为己任。

5.5 华南

1)广东省创新创业基金

广东省粤科母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粤科金融集团的全资投资管理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受托管理广东省创新创业基金及各类市场化基金,近年来通过投资发起设立天使基金、区域创投基金、专业创投基金、产业基金等子基金,引导400余亿元的社会资本进入创业风险投资领域。

广东省创新创业基金是广东省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的重要举措,由原省科技创新基金、创业引导基金、新媒体产业基金整合而成,总规模为71亿元。该基金主要投向重大科技专项领域、行业区域科技创新,重大关键技术、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初创企业投资以及基础理论研究等。对创业投资机构、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给予税收抵扣优惠;支持科技型企业按照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向税务主管机关备案并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等。

更多详情请见www.gvcgc.com。

2)深圳市引导基金

深圳市引导基金是由深圳市财政资金出资设立,管理机构为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和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创新创业、新兴产业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事业发展等领域,培育新兴企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民生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

子基金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合伙制,主要分创新创业类和新兴产业发展类。创新创业类子基金指主要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的股权投资子基金。新兴产业发展类子基金指主要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规划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其他市政府重点发展产业的股权投资子基金,具有专业的投资领域,运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并购、夹层、PIPE等。创新创业类子基金单支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申请市引导基金出资占比不超过30%,新兴产业发展类子基金单支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申请市引导基金出资占比不超过25%。子基金中各层次、各级别的财政资金和国有成分资金出资总额占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比例不超过70%。市引导基金有权在其他出资人当期出资款项总额的80%实际到位后,再按照实际到位的其他资本同比例拨付至子基金账户。创新创业类子基金不超过10年,新兴产业发展类子基金不超过8年。各类子基金投资于深圳市注册登记企业的资金应不低于市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5倍。

更多详情请见www.szvc.com.cn。

3)广州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广州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成立,实缴资本人民币5亿元,法定代表人魏大华。中小基金与社会优质管理机构合作设立子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的广州市中小微企业。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为7年,返投广州项目金额为中小基金出资额的2倍,并且有净收益最高50%的让渡机制。

更多详情请见www.gz-gofar.com。

4)顺德区创新创业投资母基金

顺德区创新创业投资母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是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设立并主要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引导性基金,主要用于参股投资子基金。母基金总规模不低于10亿元。母基金参股设立的子基金集中投资于成长性好、在关键节点上需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如高端新型电子信息、生物技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

母基金的投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实际出资额的30%,且不成为子基金的第一大出资人;单项最高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对于区政府鼓励发展的产业及基金,经管委会批准可适当放宽标准。子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于顺德区注册企业的资金总额不低于母基金参股出资的资金额度的100%。子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为5—10年(对并购基金可适当缩短存续期限)。

母基金投资产生的收益按照“先回本后分利”原则,在缴纳基金管理费及其相关税费后,产生利润的10%用作母基金管理人的奖励。母基金参股的子基金在基金清算并且收回投资成本和扣除各项费用后,年化收益率超过6%(天使类基金按年化收益率3%计算)的部分,根据子基金投资在顺德的金额适当让利给子基金及子基金管理人。

5)南山区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

深圳市汇通金控基金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南山区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管理工作,引导社会资本重点投向南山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生物、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文化创意、节能环保)、未来产业(生命健康、海洋、航空航天、军工、机器人、可穿戴、智能装备)、现代服务业、优势传统产业等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领域。

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单个子基金内,国有出资额合并不超过其出资总额的50%。子基金投向南山辖区企业(包括投资后注册地迁入南山区的企业)的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出资额的2倍。子基金管理公司应积极引导南山辖区外被投资企业将注册地迁至南山区,促进南山区经济转型、产业升级、结构调整。

6)广州南沙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广州南沙新区于2017年7月设立首期规模5亿元的广州南沙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该引导基金由广州南沙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对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和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南沙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跟进投资的方式最高给予3000万元、占股比例不超过20%、年限不超过8年的股权投资支持。在5年内退出的,按照保本原则退出;5年以上的,按市场化方式退出。

5.6 西南

1)四川省创新创业股权投资基金

四川省创新创业股权投资基金由四川创新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受托管理,主要采取直接投资和发起设立子基金的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初创期、种子期及成长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2)重庆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

重庆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是目前重庆市唯一一家聚焦早期投资的政府引导基金。天使引导基金坚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已与国内一流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28支创投基金,总规模165.93亿元,投资方向重点关注人工智能、大数据、智能制造、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领域,实行1倍返投及相关让利政策。

更多申请详情请见www.cqvcgf.com。

3)重庆产业引导基金

重庆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13日,系自我管理型公司制基金。公司注册资本102亿元,重点投资于工业、农业、科技、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等领域。截至目前,引导参股基金28支,总规模1160.53亿元。

重庆产业引导基金参股的专项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确需超过5年的,经基金管理人和引导基金公司同意,可延长1-2年;满7年后仍需延长的,经专项基金全体出资人一致同意,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0年。重庆产业引导基金的返投要求为:投资于重庆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专项基金投资总额的80%;基金管理人注册于重庆并在重庆纳税的,投资于重庆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专项基金投资总额的50%。

更多申请详情请见www.ciif.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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