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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6日,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将于2018年4月1日起实施。时隔八年,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办法终从暂行版修订到正式版。早在2010年8月,保监会曾发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后于2014年进行修订,2014年修订版基于2010的版本仅修订了一条,基本沿用2010年的暂行办法。
新管理办法从总体框架看,一是明确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包括资金运用的范围和模式;二是规范保险资金运用决策机制和运用流程;三是强化风险管控机制,要求保险机构健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切实承担各项管理职责和防范相关风险;四是明确监管机构对保险机构和相关当事人的违规责任追究。新管理办法较以往管理办法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监管强化的大框架下有的放矢
新管理办法在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管理和风险防范方面有所加强,明确要求保险资金必须独立运作,保险公司股东不得违法违规干预保险资金运用工作;增加了对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要求,不允许将受托资金转委托以及为委托机构提供通道服务;突出体现在对于重大股权投资的监管,将另行制定重大股权投资的具体标准;要求保险公司加强内控,建立风险责任人制度;加强了对于内部稽核和外部审计的要求。
对于对外投资,也加强了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要求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增加了保监会授权派出机构行使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职权;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会计制度,以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监管规定,构建立体的监管体系。
保监会在对保险资金运用强化监管的同时,对一些事项的监管予以放开,包括明确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行注册制管理,债权投资计划等产品发行由备案制改为注册制;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将根据资金运用实际情况,对保险资产的分类、品种以及相关比例等进行调整;明确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职由事前核准改为事后报告。
(二)推进险资运用多元化
新管理办法出台有助于继续推进保险资产管理市场化改革,丰富投资工具,促进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新管理办法将近几年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有益实践上升为规章,包括允许保险资金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基金,允许投资设立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等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允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私募基金,首次提到险资投资新三板股票的事宜。这些举措将切实优化险资投资结构,保险资金运用将逐渐呈现多元化、质量化趋势,推动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
(三)对VC/PE市场显著利好
在2014年发布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中,保险资金运用的具体形式包括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四类,而在新管理办法中,原属于另类投资的股权投资被单独列出。近年另类投资在保险资金运用中的占比显著提升,从2013年占比17%提升至2017年11月占比39%,另类投资中涉及最多的是股权投资,将其单独列出,是其重要性增加的体现。
新管理办法此次明确提出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创业投资基金,自此保险公司成为VC市场举足轻重的资产配置者。另外,新管理办法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购置自用不动产、开展上市公司收购或者从事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意味着险企进行股权投资的可用资金范围将会被缩减,对于保险公司协同性控股型股权投资有一定影响。
投中研究院将2018年新管理办法与2014年修订版进行比较梳理,主要调整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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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钦 Ivana Wang 分析师
Email:Ivana.wang@chinaventur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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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建元 Lee Li媒介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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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中快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出台,明确险资可以配置VC基金
2018年1月26日,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将于2018年4月1日起实施。时隔八年,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办法终从暂行版修订到正式版。
2018年1月26日,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将于2018年4月1日起实施。时隔八年,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办法终从暂行版修订到正式版。早在2010年8月,保监会曾发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后于2014年进行修订,2014年修订版基于2010的版本仅修订了一条,基本沿用2010年的暂行办法。
新管理办法从总体框架看,一是明确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包括资金运用的范围和模式;二是规范保险资金运用决策机制和运用流程;三是强化风险管控机制,要求保险机构健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切实承担各项管理职责和防范相关风险;四是明确监管机构对保险机构和相关当事人的违规责任追究。新管理办法较以往管理办法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监管强化的大框架下有的放矢
新管理办法在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管理和风险防范方面有所加强,明确要求保险资金必须独立运作,保险公司股东不得违法违规干预保险资金运用工作;增加了对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要求,不允许将受托资金转委托以及为委托机构提供通道服务;突出体现在对于重大股权投资的监管,将另行制定重大股权投资的具体标准;要求保险公司加强内控,建立风险责任人制度;加强了对于内部稽核和外部审计的要求。
对于对外投资,也加强了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要求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增加了保监会授权派出机构行使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职权;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会计制度,以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监管规定,构建立体的监管体系。
保监会在对保险资金运用强化监管的同时,对一些事项的监管予以放开,包括明确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行注册制管理,债权投资计划等产品发行由备案制改为注册制;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将根据资金运用实际情况,对保险资产的分类、品种以及相关比例等进行调整;明确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职由事前核准改为事后报告。
(二)推进险资运用多元化
新管理办法出台有助于继续推进保险资产管理市场化改革,丰富投资工具,促进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新管理办法将近几年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有益实践上升为规章,包括允许保险资金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基金,允许投资设立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等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允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私募基金,首次提到险资投资新三板股票的事宜。这些举措将切实优化险资投资结构,保险资金运用将逐渐呈现多元化、质量化趋势,推动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
(三)对VC/PE市场显著利好
在2014年发布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中,保险资金运用的具体形式包括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四类,而在新管理办法中,原属于另类投资的股权投资被单独列出。近年另类投资在保险资金运用中的占比显著提升,从2013年占比17%提升至2017年11月占比39%,另类投资中涉及最多的是股权投资,将其单独列出,是其重要性增加的体现。
新管理办法此次明确提出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创业投资基金,自此保险公司成为VC市场举足轻重的资产配置者。另外,新管理办法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购置自用不动产、开展上市公司收购或者从事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意味着险企进行股权投资的可用资金范围将会被缩减,对于保险公司协同性控股型股权投资有一定影响。
投中研究院将2018年新管理办法与2014年修订版进行比较梳理,主要调整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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