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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中观点:证监会针对创业投资基金锁定期和减持豁免政策出炉,VC/PE该怎么办?

投中研究院  |   国立波     2017-06-05 10:15:00

6月2日晚,来自证监会的消息再次刷爆了VC/PE们的微信朋友圈。而5月27日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新政就像一枚重磅炸弹,上周在朋友圈里炸开了花。

6月2日晚,来自证监会的消息再次刷爆了VC/PE们的微信朋友圈。而5月27日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新政就像一枚重磅炸弹,上周在朋友圈里炸开了花。VC/PE大咖们对于减持新规渐分成两派,针锋相对。一派认为完善减持制度有利于鼓励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另一派则认为VC/PE躺着中枪,违法双创精神,打击实体经济。6月2日晚出台的针对创业投资基金锁定期和减持豁免政策,就是证监会根据国家双创精神,针对创业投资基金实际情况在市场化退出方面给予的特殊安排。

其实证监会出台这项政策都算不上是部门的规章或文件。因为它采取的是监管问答的形式,连正式的文号都没有,可算是证监会内部操作的一种指引。这表明证监会出台的这项政策其实比较仓促,算是安抚VC/PE的权宜之计,可见证监会出台减持政策背负的压力非常之大。毕竟中国的证监会和海外的类似机构不同,不但承担市场监管职能,还承担发展市场的职能。该项政策是证监会两种职能的矛盾体现,同时也是一种平衡的制度安排。估计后续会有正式的文件出台。

一、“创业投资基金”定义相对宽泛

根据监管问答:“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企业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私募股权基金。这与《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和国家发改委2005年联合九部委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创业投资的定义基本一致。这也是证监会第一次明确创业投资基金是一种私募股权基金。

对于VC/PE机构来说,如果其所管理的基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无论是钟子期、A轮、B轮、C轮、D轮、Pre-IPO,都可以归为创业投资基金的范畴。但VC/PE机构千万不要高兴太早,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才能有资格获得特殊的政策安排。

二、获得证监会认定程序相对复杂

VC/PE机构管理的基金归为创业投资基金的范畴,也不必然获得相关政策特殊安排。根据监管问答,创业投资基金如获得锁定期和减持豁免安排,还需要同时满足“5大条件+主动书面申请”,程序上不亚于国有创投机构国有股豁免转持的复杂程度。

5大条件包括:

1、创业投资基金首次投资该首发企业时,该首发企业成立不满60个月。

2、创业投资基金首次投资该首发企业时,该首发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单位核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截至首发企业发行申请材料接收日,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该企业已满36个月。

4、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

5、该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规范运作并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

主动书面申请是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向保荐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后认为符合上述标准的,由保荐机构向证监会发行审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下面看一下证监会针对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的创投机构资质要求与所需文件,程序上与锁定期和减持豁免安排有部分相似之处。


三、备案和登记成为最大变数

虽然创业投资基金的定义比较宽泛,可以涵盖未上市企业投资的各个轮次,其它条件例如投资中小企业、投资期限等,VC/PE机构有主动选择的灵活度,但是获得基金业协会的备案和登记具有很大变数。

1、2784 VS 18113

由于目前在基金业协会网站上查不到创业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备案的数字,本文采用银河证券私募汇APP上披露的数据。根据私募汇APP,截至2017年6月1日,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数量64578只。其中,创业投资基金为2784只,占比4.31%,股权投资基金为18113只,占比为28.05%。这意味着只有2784只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的私募股权基金才有获得申请的资格。

而在实际投资中,18113家登记为股权投资基金的私募股权基金其实大多数也是事稍后阶段(例如C、D轮或Pre-IPO)针对未上市企业股权的投资。理应包含在证监会定义的创业投资基金范畴。这部分基金如想获得锁定期和豁免政策安排,是否可以根据实际投资情况在基金业协会从新对基金性质进行认定,需要监管机构进一步明确,也需要VC/PE业界把自己的实际情况集中反馈给监管机构。

2、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不简单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加入协会,应当先申请成为观察会员。而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成为普通会员:

(一)自成为观察会员之日起满一年;

(二)最近一年在协会备案的基金规模在二十亿元以上,或者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规模在三亿元以上;

(三)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协会自律规则的行为。

根据2016年1月基金业协会公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包括私募股权基金管理+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加入协会会员情况:共有258家私募基金管理人获得普通会员资格,而有1597家私募基金管理人获得观察会员资格。估计今年最新的数据会比2016年增加很多。期待基金业协会能够公布最新的各类会员名单。既然政策把成为基金业协会的会员作为前提条件之一,市场主体就有权利对基金业协会入会全流程及目前会员情况进行了解,这对基金业协会的公开、透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根据私募汇APP,截至6月2日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包括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为9587家。估计很多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还没有成为观察会员。

成为观察会员是否满足监管部门加入会员的要求,有待进一步明确。从字面意义上理解,观察会员不应该是正式会员。如果这样狭义解释,很多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目前尚无法获得申请锁定期和减持豁免的资格。

四、在发改委系统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该如何对待?

基于历史的原因,中国目前针对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采取双备案的原则。创业投资企业需要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也要在发改委系统进行备案。特别是国有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也需要在发改委系统备案。

这次证监会发布的政策仅针对证监系统备案和登记的创业投资基金和管理人进行了特殊的政策安排。考虑到中国创业投资基金备案的特殊性和特色,避免政策出现不公平待遇现象,建议可以考虑将发改系统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纳入政策适用范围。

这点可以借鉴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最近出台的一系列针对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2017年4月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下文简称“38号文”),2017年5月下旬,国税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下文简称“20号文”))。两个文件规定: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符合条件之一就是: 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同时还将根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也包含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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